服務項目


一、服務對象:

  本居家護理所服務對象應符合「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收案標準」,包含:

   (一)病患只能維持有限之自我照顧能力,即清醒時間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,活動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。

  (二)有明確之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需要服務者。

  (三)病情穩定能在家中進行醫療措施者。

  (四)個案與家屬同意接受居家照護服務及付費方法者(需簽訂契約書)。

二、服務類別:長期照顧服務類。

三、服務屬性:居家護理。

四、服務區域:

  (一)新北市全區。

  (二)臺北市全區。

  (三)基隆市全區。

五、服務內容:

  (一)更換鼻胃管、胃造瘻管及管路護理指導。

(二)鼻胃管灌食指導。

  (三)更換導尿管、尿袋、膀胱造瘻管及護理指導。

  (四)更換氣切套管及護理指導。

  (五) 造口護理指導。

  (六)一般傷口護理、壓瘡護理。

  (七)抽痰、蒸氣吸入護理指導。

  (八)到宅抽血。

  (九)一般身體檢查與評估。

  (十)營養指導。

  (十)拔除導尿管的膀胱訓練。

  (十一)灌腸護理指導。

  (十二)復健運動指導。

  (十三)疾病衛教、諮詢。

(十四)吞嚥訓練。

  (十五)合約醫師出診、返診聯繫。

  (十六)相關社會資源轉介。

六、 服務時間、次數:

  (一)服務時間:

    1、週一至週五:08:30-12:00,13:00-17:30。

    2、訪視時間以約定時間為準。

  (二)服務次數:

    1、護理師居家訪視:每一位個案每月二次訪視為限,若病情需要至多三次,需檢附詳述理由。

    2、醫師居家訪視:每一位個案每二至三個月訪視一次為限,若病人病情有顯著變化,需要多於

一次者, 需檢附詳述理由。


收費標準

依全民健康保險署公告收費,於每次訪視時收取費用,應依收費標準繳納,其收費如下:
一.1.屬一般健保身分,應自行部分負擔5%健保費用。

2.個案不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者得以自費方式負擔訪視費用。
3.符合榮民、福保、或持有疾病診斷符合重大傷病者,得免部分負擔。
二.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,實施收費標準如下(元/次):

*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:居家護理師每月最多二次訪視,醫師每二至三個月一次訪視。
*交通費用:來回計程車費由居家個案自行負擔。
*居家個案應於接受居家服務後,當次繳清該次費用。


收案流程